调研文章的写作实例,仅供参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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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调研文章的写作实例,仅供参考】
林业税费并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
·沈世香·
林业现行的税收如何规范,林业的各种收费哪些该取消,哪些该保留,哪些税费并轨,关系到减轻林农负担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,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解决。现根据对××县调查的情况,谈点个人想法。
一、税费负担重莫过于林业
近几年来,林业和林农负担重,在集体林区中反映十分强烈。
林业的税费有多少?调查反映,林农生产出售原木(一般在山下公路上交货),税务部门要征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和增值税、个人所得税,总税负为20.84%;乡以上各种收费达18种之多,占去销售收入的46.8%。这些收费,属中央有关部委出台的项目有:育林基金、森林植物检疫费;属省出台的项目有:更改资金(维简费)、林业保护建设费、护林防火费、森工行业管理费、世行贷款配套资金、工商交易费、山价基金(原预留更新费);属地区出台的项目有:农村能源基金、检疫服务费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:属县出台的项目有:公路基金、自然保护区基金、企业管理费、县提留;属乡出台的项目有:乡统筹费、木材代销费。乡以下,明里暗里、或多或少还有一些收费,不在此例。
社会各部门把手伸向林业,伸向林农,林业系统内部也把眼睛盯在林区这块为数不多的可采资源上,计划经济“大锅饭”的体制没有打破。“两金”本来是林区恢复森林资源、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,省里规定上交省、地各20%,留县60%;护林防火本来是林区的事,但提取的护林防火费却不能全部留在林区使用;林业世行贷款配套资金,本来是谁使用谁配套,可是,省里向林区下达木材采伐专项指标,不管是否实施采伐和销售,“两金两费”都应全额上交,用于全省世行贷款配套资金;林区可采资源面临“青黄不接”,集体、国有林场陷入资源危机、资金危困,但还得上交森工行业管理费,用林区的“林”来养全省森工行业的“人”;国家对利用采伐剩余物加工板材的企业,其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,而我省只退80%;木材放开后,林区运输木材的车辆养路费由减半收取改为全额收取,然后由交通厅每年从养路费中返回给林业厅340多万元,用于补贴林区公路建设,这笔钱真正下拨到重点林区的不多。凡此种种,与其说林业的社会负担重,还不如说林区、林农负担重,因为所有负担,最终要么转嫁到资源上,要么转嫁在林农身上。
林农出售自己的原木产品,税费高达67.7%,在大农业中的农、牧、副、渔各业中不多见,在农业的种植业中如粮、棉、油、麻、丝、茶、糖、菜、烟、果、药、杂等产品中,也是绝无仅有的。1994年实行新税制,林农除按生产、收购两道环节交8.8%综合税率为15.84%的农业特产税(含附加)外,还新开征了应由经销商缴纳而转嫁给林农的3%增值税、2%个人所得税,税负比改革前增长了82.4%。
二、税费并轨必须遵循的原则
林业税费重,到了应该解决的时候了。但是,税费怎样并轨,才有利于减轻林区、林业、林农负担,才有利于林区经济可持续发展,森林资源可永续利用?笔者认为,在设计并轨方案时,应该定位在如下原则上:
(一)减轻负担的原则。把林区森林资源负荷、林业税费负重、林农不合理负担减下来,把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,这是费转税应该遵循的原则。要轻赋税,少收费,砍掉一些与发展林业无关的收费,取消搭车收费,制止“权力”收费,使林业利益向林业的主体——林农倾斜,保证林农收入稳定在产地销价的50%以上。以这个原则来调整各方面的利益结构和利益分配。
(二)扶植发展的原则。林业具有生态、经济、社会三大效益,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。现在,集体林区的情况并不乐观,可采资源锐减,林业投入严重不足,林区靠资源优势、政策优势、价格优势发展经济的势头明显减弱。林区与平原和铁路、国道沿线的县(市)比,经济实力、发展后劲、财政收入、农民收入的差距又在继续拉大,交通不便的林区、山区的经济发展将更加滞后或相对贫困下去。从林业生产特点看,林业是生产周期长、投资大、风险高、破坏容易恢复难的弱质产业。所以我们说,林业的地位、林业的特点、林区的现状,都需要各级政府、社会各个方面对林业“少取多予”,用正确的政策引导,用经济措施扶植,启动林区新一轮经济发展。
(三)自我循环原则。林农靠林业生存,林区经济靠林业发展,林业发展靠自我积累、自我循环。我们制定政策应该立足于以林区县为单位,建立起资源和资金自我循环的机制。依托现有资源积累资金,并在林区内循环,使林区这块“蛋糕”越做越大,发展壮大以林业为特色、以林业为主导产业的县域经济。
(四)以林养林原则。林区以现有资源积累资金,首先要保证资金能回流到森林资源的培育上,做到靠山吃山,吃山养山,以林养林。因此,要坚持取之于林区,还之于林区,还之于林业,还之于资源。富山才能富民,富民才有可能富县。
(五)经济效益原则。林农是发展林业的主体,也是市场的主体。林农经营林业无利可图,他就会退出林业去经营别的产业。现在的问题是,长期以来,木业的收入分配关系没有理顺,林农利益得不到保障,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受到影响。特别是近几年来,木材生产成本提高,市场价格下降,而各种税费越来越重,经营效益降低,甚至亏本经营,长此下去,林业难以为继。因此,要理顺林业的收入分配关系,优先保证林农的利益,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。
三、几点建议
(一)简化税制,降低税负。1994年税制改革后,各地对生产经营木材的税法解释不一,具体操作也不尽相同,税种、税率、税负增加。同一税种税率两道环节征收,没有达到简化税制、公平税负的目的,这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。林农产销见面的原木属初级农产品,应与其他农产品一视同仁,改两道环节为一道环节,按产地销价计征农业特产税,税负维持改革前11.42%水平;收购销售原木的单位和个人的增值税、个人所得税,在下道环节的销区征收,而不应该转嫁到产地林农。
(二)保留“两金”,改革征收、管理、使用办法。“两金”是否转为“森林资源税”,这个问题值得商榷。笔者认为,保留“两金”对林区发展林业有利。第一,有法可依。用于更新造林恢复资源的育林基金已经写进了《森林法》,法律上赋予了它的地位。更改资金在企业是一种折旧基金,在林区是林产品实现中的必要扣除,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。如果把折旧基金都通过税收作为国家和地方收入,岂不将林业企业掏空,木材生产也随之中断。第二,《森林法》第三条规定“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,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”。集体林区的“两金”以税收的形式拿走,是对集体资源和林农的剥夺。第三,如果“两金”转税变成国家财政收入,通过再分配用于发展林业,其间难免各级截留部分资金,难以足额回流到林区,这样做,又回到了过去全省森工统一核算的“大锅饭”的老路上去了。第四,“两金”转税作为县财政收入,对林业发展也是不利的。因为,在当前或今后一段时期,地方财政还是“吃饭财政”。“两金”进入财政预算收入,很难保证林业专款专用和资金的及时供给。第五,“两金”转税,林业的税负一下子提高了20%(“两金”分别按12%、8%收取),加上现行的税负共约40%,因此,林农心理上很难接受。
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,从权衡“两金”转税的利弊关系上看,保留“两金”制度对恢复资源,发展林业有利,但“两金”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要完善。笔者认为,严格地说,“两金”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价外收费,而是林权单位的生产发展基金,应由林权单位自提自用,国外林业发达的国家也是这么做的。但考虑集体林区经营形式多种多样,林权单位财务管理不够健全等因素,作为过渡的办法,可以以林区为一个资源和资金循环系统。“两金”由林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按产地销价的20%统一征收管理,统筹安排,70%返还给主要产材乡村,用于营林和兴修、维修公路,30%全县调剂使用。
(三)保留林业保护建设费。按照中央(1987)20号文件精神,为了兼顾林区县、乡收入,正确处理林业与财政的分配关系,调动政府抓林业的积极性,解决全县林业事业和公益事业的资金投入,建议保留林业保护建设费。征收办法,县、乡分别以木材销价5%征收。
(四)开征森林资源税。护林防火费、森林植物检疫费、检疫服务费、森工行业管理费、企业管理费等合并为森林资源税,作为地方收入。由原来按立方米收费改为按产地销价5%征收;对煤炭、造纸、水库发电、旅游等行业,按产品销售(营业)额的一定比例征收。省、地和县各半分成,用于林业管理和生态林营造保护支出。除此以外,各级各项收费一律取消。
按照上述规范后的税费运作,原来林农交售原木由三种正税、两种附加税,改成两种税(农业特产税、森林资源税),税负16.42%,比现行的税负降低了4.42个百分点;各种收费由18种减少到3种(“两金”、林业保护建设费),收费比例由原来占销价的46.86%,减少到30%。
按照这个思路运作,林业的利益分配作了重新调整,一是确保林农生产环节(包括林价在内)收入占53%以上,维护了林农利益,有利于调动他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。二是确保林业再生产资金20%,林业“两金”虽然保持原有比例,但全部留县使用,林区维持资源和木材再生产的资金相应增加了40%。三是国家税收没有减少,减少的是不该转嫁给林农的增值税、所得税和各部门杂七杂八的收费。
评析:
这是一篇有情况、有分析、有见地的调查报告,因而显得有分量、有价值,对发展林区经济、提高林农收入乃至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,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。
我们知道,调查报告必须依据事实说话。此文正是通过翔实的资料,指出了林业税费负担重的严重性和解决这个问题的必要性、紧迫性,尔后又提出了具体的、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,让读者既引起警觉,又看到出路。调查报告的作用正应这样来体现。
调查报告最忌泛泛而谈,空发议论。此文的可贵之处正在于:扣紧林业税费并轨这一主题,道实情,谋实招,献实策,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措施,从整体利益到个体利益,“叙”而井井有条,“议”而丝丝入扣,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说服力。特别是在税费并轨、利益调整这一政策性很强的问题上,作者既不避实就虚,也不强词夺理,而是通过严密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,得出合法、合情、合理的结论。作为决策建议,其实用价值是显而易见的。文中体现出来的务实求真的勇气,亦值得称道。
此文语言朴实,文字精炼,文笔流畅,篇幅精短,这种文风值得提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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